鲁网11月22日讯11月21日,网友孙先生向鲁网·民生帮办反映,他所在的北海新区河畔人家25号楼楼道的暖气管道漏水,导致无法正常供暖,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物业和业主对维修费用各执其词,漏水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暖气管道漏水,物业表示业主须承担维修费
据孙先生介绍,暖气管道漏水问题已持续三四天,楼道内积水严重。发现漏水后,他第一时间联系了物业,但物业方面表示维修费用需要业主自行承担。这一答复让孙先生及其他业主感到难以接受。
物业与业主各执一词,维修责任难落实
对此,记者联系了河畔人家物业,物业方面则表示,该小区已经交房9年,根据法律规定,暖气管道保修期为两个取暖季,现在已过保修期。按照相关规定,应由业主自行承担维修费用或启动维修基金。物业方面建议业主们通过业主大会商讨维修方案,并筹集相关费用,或联系住建局牵头启用维修基金。
然而,部分业主认为,虽然保修期已过,但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方,应当承担起维修公共设施的责任。他们认为,每年缴纳的物业费中包含了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用,物业应当用这些费用来维修漏水的暖气管道。一些业主还表示,启动维修基金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且需要占建筑物总面积至少三分之二的业主以及占全部住户人数比例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的共同同意。而他们不一定能够得到全部业主的同意,并且家里有老人和孩子,自己也要工作,没有那么多时间精力。
法律法规的解读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查询了相关文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若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提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然而,在保修期过后,物业是否承担维修责任,《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还需参考具体的供暖合同。
公共设施维修责任需各方共同努力
目前,双方仍在就此事进行协商。业主们希望物业能够尽快采取措施进行维修,确保他们的正常生活和供暖需求。而物业方面则表示,他们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积极与业主沟通,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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